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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寫了一篇關於"部落格貼卡通連接,小六女童挨告!",
引起了許多的迴響,
其中水獺網友提出了許多精闢的見解,
不過我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特地專門獨立這一篇來回應,
希望可以把我的想法表達的更清楚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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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這個部份論述非常精彩,
同時有很有道理,不過我個人並不認同這些道理,
原因就在於"這些道理的角度和目的"我覺得有問題。


[怎麼都沒人告呢?這些人只敢打沒有力量的小學生]
沒人告???
因為[偵查不公開]...如果大家都知道現在誰被告...
那警察.檢察官的報告就寫不完...

這個跟偵查沒關係吧!?
訴訟總有結束的時候,不過其實youtube就被告過,
但我總覺得以他們的影片數量來說,告的人真的太少了吧!@@

關於youtube被告之後,
不過法庭卻無法將其定罪,詳細的情況我可能要再多查證,
不過我記憶中youtube是無罪的,
他無罪的原因我覺得有幾個:
其一就在於我們都認同的,犯罪者應該是違法上傳影片的人,
其二就在於他們有法律顧問,避免陷於無知的情況!
其三,youtube展現了改進的誠意,研發了過濾程式,合於美國法律的免則規定,
不過美國會制定這項法令,
我私下覺得跟"有錢有勢"似乎難以脫離聯想哩!~"~


關於免則規定請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60912376



[不敢對這些有錢有勢又懂得法律的人提告,根本就是以大欺小,仗著學生們不懂的法律,然後又沒有財力可以跟他打官司]
可以跟你保證...只要權利人提告...又是公訴罪...
一定是證據到哪就辦到哪....
因為基層人員最愛辦的其實是有錢有勢又懂得法律的人...
老實說真的才過癮...
這個我願意相信,不過除非您是實際基層工作人員,
否則說服力可能會打折扣,畢竟其中的無奈可能更多哩!
同時,基層雖然最愛辦,可是如果有高明的律師,
脫罪卻是屢見不鮮啊!



[我們無法分辨對方式不是擁有版權啊!]
所以才有官方網站...

老實說,這句話很像我們老師常常罵學生說得:『這個我不是教過嗎?你怎麼還不會?』
(最好是教過一次每個人就都會啦!@@)
同時也很像很多電腦高手,每次教人就說:『先這樣、然後這樣、接著、、、、』
你如果問他:『等一下,你剛剛說、、、@@?』然後這些電腦高手就會露出一種鄙夷的眼神,
彷彿在說:『啥?你連這也不知道?』(最好是每個人都像你一樣,覺得是最最最基本的常識啦!)
(我自首,以上就是我自己常說、常流露出的眼神!~"~)


另你在[vlog的授權]那篇
其實那份授權出現的問題
不是[基本上每位vlog的會員所傳送的影片,其法律責任是由那位會員來負責的]
可能會出現問題...
這個部份是我的主張,我可以想像立場不同的一方一定會不這麼認為,
但是我真的覺得就是應該如此哩!~"~



我的個人觀點是
[有著作權的人,假設是A]...才有權利[免費授權] 給vlog
如果[沒有著作權的人,假設是B]...根本就沒有權[免費授權] 給vlog
但B卻上傳...所以就需要負法律責任...
對於著作權人也有賠償責任...

到這裡我們兩方應該沒有異議...

但是散發link的人[假設是C]...
C如果明明知道A沒有授權給B...
卻貼B的 link在自己的blog...
導致更多人透過C的blog去看B的網站
那不就變成... 更擴大A的損害...

所以就有 侵權的問題....

是的,擴大了A的損害部份,我可以理解,
不過我們的法律是無罪推定啊!
說我有罪,那麼首先必須證明我有犯罪意圖,同時有犯罪行為,
也就是必須先證明我知道他是無版權而我又連結,
可是對方必須先舉出實證,證明我知道他無版權,而不是推想,或是判斷我知道他沒有版權哩!

另外,對方只要立刻前往這些影片網站提出主張自己的權利,
影片網站已經再三強調只要提出,就會立刻刪除。
這些人不趕快提出,然後讓自己的權益在訴訟期間繼續受到侵害,
然後再繼續提出告訴,然後又不刪除繼續受害,然後又提出告訴、、、、這樣反覆下去,
您不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像是仙人跳咧?

經過您這樣一提醒,將來我就花點心思,弄一部影片,然後放上影片網站,
將來就每天打官司,可是我又偏偏不請影片網站刪除,
這樣憑著賠償費用,說不定可以安度我的下半生哩!
這使我想起攝影界也有一位,聽說就依靠訴訟賺不少。當然他的名聲也就很兩極化了!^^





我覺得最好的辦法,
就是下面文章的作法,
可以達到雙贏的結果,
可是很多人的腦筋還沒跟上時代,
視網路為仇寇,其實這些版權商大可利用別人為他們散播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act=read&id=152
而我之前也有類似希望雙贏的文章:
http://www.wretch.cc/blog/pgmejo3/11014551




關於著作權,
我以前有一篇文章有說過,
他其實是非常有問題的,
相信您知道政府採取分權分立的作法,
目的是希望把權利分散,避免過於集中,產生了無法約束的怪物;
相信大家也知道,
為什麼被稱為第四權的"媒體",不可以有政府、政黨介入,因為行政、立法、司法已經是三個很大的力量,
如果又有媒體結合,那麼力量就會過大;
相信大家更明白,
黑金有多麼可惡,因為政府的力量,如果又跟黑道結盟,一個有公權力,一個有黑暗勢力,力量會過大;
政府也不該跟商人太過靠近,因為金錢的力量也非常大、、、、
這一切有力量的,身為小老百姓都很害怕他們互相結合,變成一個無法約束的怪獸。

不過聰明的人很少人注意,聰明的人力量勝過百萬雄師哩!

如果我們把聰明的人加上財力雄厚的商人,再加上法律、司法檢調警察系統,
你知道會變成什麼嗎?

答案就是智慧財產保護法!




我不知道這個東西有多恐怖,
但是我知道這三股力量結合,
我立刻嗅出危險的氣味!
因為這麼大的力量,對於小老百姓是不利的!





我必須聲明:

『我支持智慧財產需要被保護!』




我自己有拍照,
也曾經設計過一個檔案可以自動的幫學校統計教科書,
目前全台北縣的中、小學都在用,
我有很多的朋友是攝影師,他們都進行創作,
我的父親是畫家,他也有很多創作作品,
總之,不管是我自己,或是我周遭的人,很多都是創作者,
我自己當然也希望著作和智慧財產充分的受到保護,
不過我覺得創作和智慧財產需要保護,可是不能過度的保護,
我們維護創作、創意,是希望鼓勵這些創作者,
因為他們的創造發明可以讓全體人類的生活更美好!
可是過度的保護不但無法維護創作環境,甚至會讓創作者怠忽創作!
身為一個創作者,
我要告訴大家一個秘密,
創作發明真的很不容易,不過沒有想像中的那麼不容易,
上天給了我們一個可以創作的腦子,
真正厲害的人,只要眼睛一轉,就會有新的創作了!
而每一個作品或發明,都累積了以往前輩的智慧、心血,
同時也因為身處的社會可以負荷創作者有一定程度的創作環境,
所以把一個作品所產生的利益完全歸功於創作者,
這個其實是非常不正確的!

以上的想法不是我的創建,而來自我的父親
他是我見過創作力最旺盛的人,(這其中有私心!^^)
而這個想法影響了我,他是我的偶像!







如果各位覺得這篇文章的內容所說的有點道理,
歡迎轉貼、複製、引用,
最好拍照存證,以免我翻臉被我告,
哈哈!
放心啦,我的最欣賞的就是彎彎的名言:喜歡?拿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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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mejo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