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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了公共電視的青春法學院,
談論的是一些法律常識,
其中的這個話題讓我豎起了耳朵,因為以往我自己也弄不大清楚,
根據主持人謝震武律師的說明,
其中『誹謗』必須說出某種具體的行為描述,可是這個具體的描述並非事實,這樣稱做『誹謗』。
如果並沒有說出具體行為描述,而用不雅的言詞辱罵他人,這樣是『侮辱』。
例如:
1、如果螞蟻跟燕子說:『那個鬧鐘竟然用吐口水的方式叫人起床,真噁心!』如果鬧鐘並沒有這樣的行為,那麼就算=====>誹謗。
2、螞蟻跟燕子說:『我跟你說,房間裡面的那個鬧鐘是死肥豬!』===>這樣算是侮辱;
如果螞蟻不只是跟燕子說,而是在公開的地方說,
那就那就是『公然侮辱』!這樣大家瞭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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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mejo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