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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紅的莫過星光幫了!
今天看見新聞報導,專輯推出一個星期就大賣了12萬張,
這個數字比起很多已經出道的歌手還要高出許多哩!
不過話說回來,
星光幫這麼的紅,網路上這麼多人幫忙貼出影片幫忙宣傳,
像我,我就是先看到了網路上得影片,
才開始準時收看的,
連續幾週,我緊守電視,
相信不少的人也跟我一般,
網路的力量無遠弗屆,已經成為了一股新的傳播勢力,
我常常跟我的小朋友說,
現在的部落格,可以寫文字,可以放廣播,可以放影片,
有了部落格,就像手中握住媒體,
我們為了支持我們心中的好音樂,免費的為他宣傳,
他們要上媒體做宣傳,還要編列宣傳費,
我們幫他們宣傳,雖然力量微薄,可是大家眾志成城,
一起宣傳的力量也不容小看!
可是我們有收過一毛錢嗎?
我們辛苦的打字,寫文章,為他們宣傳,
盡心盡力,他們的專輯、演唱會大賣,我們有分到好處嗎?
沒有啊!
可是那些仲介、經紀公司卻視我們網路一族如仇人一般,
沒事就報警抓人,
這.....世界上還有天理嗎?

老實說,這次星光幫藉由網路一族的大力宣傳,
而能夠走紅,我衷心的盼望所有的音樂創作者,所有的歌手們,
不要再把我們網路族群當作洪水猛獸,
而能把我們當作夥伴,
能夠看見我們的心血,為了支持他們,所寫下的一篇篇文章、一分分的付出,
我們沒有回報,我們也沒有要求你們的宣傳費,
只希望他們別把我們當作盜賊哩!

時代已經不同,承載的媒體也有所不同,
靠賣唱片已經不應該是創作者的收入來源,
其實已經有很多人發現了這個事實,他們改變策略,
靠辦演唱會,手機鈴聲,廣告代言.....
與其四處防堵,不如積極開創哩!



如果看見這篇文章的人也有同樣的想法,
歡迎大家不管是複製還是引用,
全部都歡迎啦!
不過最好是直接轉貼轉寄,
不要被人發現我這裡哩!^^

不要以為這麼做是為了增加我的人氣喔!
我這把年紀早就看破這些虛名了,
增加了人氣,我的薪水也不會增加,
我也不想出名,我的學生很多,到哪兒都遇到,
出名的辛苦我早就很清楚了,
唉!
只是希望大家的觀念能夠漸漸轉變,
我一直覺得這樣的法律是有問題的,
試問一下,網路上在部落格中播放音樂的,
何止百萬?有了這樣的法律,這麼多人都成了罪犯,
如果大家一起自首,
那麼法院不就爆滿了?
這樣的法令觀念,難道還看不出有問題嗎?

唉!我會不會因為這篇文章,
然後被盯上,不久也被抓了吧!@@


下面這個連結是彎彎幫智慧財產局代言所留下的網址,
我非常不同意動畫影片裡面的一句話:...用他人著作充場面.....
我充什麼場面哪?
我又不想紅,人氣高我也沒有錢可拿!@@
現在我在這裡幫智慧財產局宣傳,
記得宣傳費分我一點啊!

[以上屬於言論自由的意見發表,請不要抓我,你們是官,我是民,民不與官鬥,你們最大哩!T_T]

下面是給學生的叮嚀:
各位小朋友,要乖喔,要聽話喔!不要侵犯了著作財產權喔!
就算是過時的,不當的法律也是需要遵守的啦!


http://www.eclass.com.tw/action-mv.html


http://www.eclass.com.tw/swf/rap-blog.html






今天星期天,明天我就要打電話去問是不是可以讓我幫忙政府宣導,
以往政府三不五時就要我們老師宣導,
這下子我主動幫忙宣導,應該給我獎狀吧!
他們的服務電話:02-2738-0007


今天潘老師冒險寫下這樣的看法,
只希望我的小朋友,未來可以活在一個"法律可以跟上人民腳步"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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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mejo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