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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見看見一則新聞讓潘老師大吃一驚,
有一位小學六年級的女生因為在自己的部落格貼了一個連結,
竟然因此被告,
這個實在是很沒道理的,
如果頁面中有連結就可以被告,
那麼各大搜尋引擎不都是違法的了嗎?

下面的連結是我搜尋奇摩的新聞連結:

1、點此開啟連結



下面是潘老師搜尋google裡面關於"魔女的考驗"的連結,
點此開啟連結

裡面連結一大堆,
怎麼都沒人告呢?這些人只敢打沒有力量的小學生,
不敢對這些有錢有勢又懂得法律的人提告,
根本就是以大欺小,
仗著學生們不懂的法律,然後又沒有財力可以跟他打官司,
所以都是抓學生囉!
事實上,這樣的行為雖然我不敢斷言是另一種變相的宣傳,
不過在演藝界或是整個行銷領域,
很多的人都是使用這樣的手法,來為自己宣傳,
利用具有爭議的手法,引起媒體的關注,
然後達到為自己宣傳的效果,
其中當然有些是真的,我相信有些是假的,
這就是所謂的"利用媒體炒作"了!
(請看清楚,上面我陳述的是社會現象,是可以受公眾評議的領域,請不要隨便說我誣告,或是說我毀謗。)


事實上,他們只要去函這些影片網站,
不管是vlog或是youtube,上面都明白的說,只要提出,他們就會把影片刪除的,
而這些影片網站也在會員規範中要求會員,
不得上傳侵權的內容,一旦上傳,就代表會員表示擁有該影片的版權,同時願意負責,
所以違法的其實是這些上傳的會員,
他們應該去抓那些違法的人,一般的人就跟這些影片網站一樣,我們無法分辨對方式不是擁有版權啊!


我們來看下面的表格就知道兩方其實情況差不多,
可是版權商卻振振有詞,各位,大家評評理,這樣有道理嗎?
對象小女童版權商
情況不知違法不知對方為小孩
行為文章加入連結提出賠償和告訴
結果吃官司沒事
同樣是不知道,所以自己很有理?版權商自己所辯解的跟他的控告對象原因相同?
如果對方因為不知道所以被你控告,那麼同樣的標準,自己也因為不知道而犯了眾怒?
關鍵就在於我們都很容易就"不知道",我們看詐騙集團的受害者,遍佈高階知識份子就可明白,
人,沒有辦法知道所有的事情,而法律,應該要保護這些容易受到傷害的族群!
(我必須再次強調,我並沒有特別覺得版權商很糟糕,我指出的是法律的設計與執行應該著重的部份!)

下面就是這個事件的報導,
大家可以查看一下原文,
不過為了避免新聞過期,潘老師特地擷取網站的畫面,放在最底下。
1、點此開啟連結
2、點此開啟連結
3、點此開啟連結

老實說潘老師看見這樣的新聞非常的痛心,
我們國內的智慧財產權的宣導一面倒的偏向創作者,
把智慧財產無限上綱,其實任何事件都有兩面的,我們也應該教導我們的國民、我們的小朋友,
怎麼樣保護自己,分辨是非,
我記得有一個性侵害的犯罪案例,
就是歹徒利用小朋友害怕的心理,抓住了他的一點小錯,然後威脅他就範,
各位腦海中可以想像那個畫面,歹徒利用小朋友的無知來滿足他的獸性,
這不是跟今天的案例相同嗎?



看見這樣的新聞真的讓我非常非常痛心,難道我們還要讓這樣的事情繼續發生嗎?
法律只會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所謂的正義,也要我們自己去爭取,
本篇文章歡迎大家轉貼、引用,請大家告訴大家,
我很激動,我真的很想去跪在媒體或教育部或者智慧財產局的門前,
跪個一個星期,直到媒體來報導、社會大眾關注這個議題為止。
不過骨子裡我是個小孬孬,也許我又像上回教改一樣,默默的看著這些人來糟蹋我們的孩子、、、、、










之前潘老師有寫過一篇關於vloge的授權聲明的文章,
各位可以點下面連結開啟。
點此開啟



另外為了回應水獺網友的意見,我也特地寫了一篇文章,請點:恐怖的智慧財產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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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gmejo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4) 人氣()